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8年度執聲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伯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書記官王惠萍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6年5月1日│96年5月29日│96年6月5日││││││├───────┼─────────┼─────────┼─────────┤│偵查(自訴)機│基隆地檢96年度偵字│基隆地檢96年度毒偵│基隆地檢96年度毒偵││關年度案號│第1307號│字第2252、2455、27│字第2252、2455、27││││73、2862、2863號(│73、2862、2863號(││││聲請書漏載基隆地檢│聲請書漏載基隆地檢││││96年毒偵字第2455、│96年毒偵字第2455、││││2773、2862、2863號│2773、2862、2863號││││)│)│├──┬────┼─────────┼─────────┼─────────┤│最後│法院│臺灣高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事實││││││審├────┼─────────┼─────────┼─────────┤││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3980│96年度訴字第1155號│96年度訴字第1155號││││號││││├────┼─────────┼─────────┼─────────┤││判決日期│96年11月1日│97年2月15日│97年2月15日│││││││├──┼────┼─────────┼─────────┼─────────┤│確│法院│臺灣高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定││││││判├────┼─────────┼─────────┼─────────┤│決│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3980│96年度訴字第1155號│96年度訴字第1155號││││號││││├────┼─────────┼─────────┼─────────┤││確定日期│96年11月26日│97年3月24日│97年3月24日│││││││├──┴────┼─────────┼─────────┼─────────┤│備註│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2752號│第900號│第900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6年6月5日│96年8月26日│96年8月27日││││││├───────┼─────────┼─────────┼─────────┤│偵查(自訴)機│基隆地檢96年度毒偵│基隆地檢96年度毒偵│基隆地檢96年度毒偵││關年度案號│字第2252、2455、27│字第2252、2455、27│字第2252、2455、27│││73、2862、2863號(│73、2862、2863號(│73、2862、2863號(│││聲請書漏載基隆地檢│聲請書漏載基隆地檢│聲請書漏載基隆地檢│││96年毒偵字第2455、│96年毒偵字第2455、│96年毒偵字第2455、│││2773、2862、2863號│2773、2862、2863號│2773、2862、2863號│││)│)│)│├──┬────┼─────────┼─────────┼─────────┤│最後│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事實││││││審├────┼─────────┼─────────┼─────────┤││案號│96年度訴字第1155號│96年度訴字第1155號│96年度訴字第1155號││││││││├────┼─────────┼─────────┼─────────┤││判決日期│97年2月15日│97年2月15日│97年2月15日│││││││├──┼────┼─────────┼─────────┼─────────┤│確│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定││││││判├────┼─────────┼─────────┼─────────┤│決│案號│96年度訴字第1155號│96年度訴字第1155號│97年度訴字第1155號││││││││├────┼─────────┼─────────┼─────────┤││確定日期│97年3月24日│97年3月24日│97年3月24日│││││││├──┴────┼─────────┼─────────┼─────────┤│備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900號│第900號│第900號││││││└───────┴─────────┴─────────┴─────────┘┌───────┬─────────┬─────────┬─────────┐│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6年9月12日│96年9月12日│96年10月30日││││││├───────┼─────────┼─────────┼─────────┤│偵查(自訴)機│基隆地檢96年度毒偵│基隆地檢96年度毒偵│基隆地檢96年度毒偵││關年度案號│字第2252、2455、27│字第2252、2455、27│字第2252、2455、27│││73、2862、2863號(│73、2862、2863號(│73、2862、2863號(│││聲請書漏載基隆地檢│聲請書漏載基隆地檢│聲請書漏載基隆地檢│││96年毒偵字第2455、│96年毒偵字第2455、│96年毒偵字第2455、│││2773、2862、2863號│2773、2862、2863號│2773、2862、2863號│││)│)│)│├──┬────┼─────────┼─────────┼─────────┤│最後│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事實││││││審├────┼─────────┼─────────┼─────────┤││案號│96年度訴字第1155號│96年度訴字第1155號│96年度訴字第1155號││││││││├────┼─────────┼─────────┼─────────┤││判決日期│97年2月15日│97年2月15日│97年2月15日│││││││├──┼────┼─────────┼─────────┼─────────┤│確│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定││││││判├────┼─────────┼─────────┼─────────┤│決│案號│97年度訴字第1155號│97年度訴字第1155號│97年度訴字第1155號││││││││├────┼─────────┼─────────┼─────────┤││確定日期│97年3月24日│97年3月24日│97年3月24日│││││││├──┴────┼─────────┼─────────┼─────────┤│備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900號│第900號│第900號││││││└───────┴─────────┴─────────┴─────────┘┌───────┬─────────┬─────────┬─────────┐│編號│10│││├───────┼─────────┼─────────┼─────────┤│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6年10月31日││││││││├───────┼─────────┼─────────┼─────────┤│偵查(自訴)機│基隆地檢96年度毒偵││││關年度案號│字第2252、2455、27│││││73、2862、2863號(│││││聲請書漏載基隆地檢│││││96年毒偵字第2455、│││││2773、2862、2863號│││││)│││├──┬────┼─────────┼─────────┼─────────┤│最後│法院│基隆地院││││事實││││││審├────┼─────────┼─────────┼─────────┤││案號│96年度訴字第1155號││││││││││├────┼─────────┼─────────┼─────────┤││判決日期│97年2月15日│││││││││├──┼────┼─────────┼─────────┼─────────┤│確│法院│基隆地院││││定││││││判├────┼─────────┼─────────┼─────────┤│決│案號│96年度訴字第1155號││││││││││├────┼─────────┼─────────┼─────────┤││確定日期│97年3月24日│││││││││├──┴────┼─────────┼─────────┼─────────┤│備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9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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