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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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104號聲明人乙○○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理由
一、按民法第1174條所定拋棄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4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有關無管轄權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甲○○生前最後設籍住所為「臺北市○○區○○里○鄰○○路○○○巷○○號」,此有聲明人狀載及所提戶籍謄本可證,非屬本院轄區。從而依首揭規定,本件本院並無管轄權,茲聲明人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於法未合,自應由本院依職權移轉於該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書記官邱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