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641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64161號債權人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債務人丁○○
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肆拾貳萬元,其中國宅基金新台幣貳佰貳拾萬元整,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八日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十加收違約金。其中銀行資金新台幣貳拾貳萬元整,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十加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書記官趙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