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聲字第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聲字第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聲字第729號聲請人甲○○相對人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險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零陸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保險契約事件,經本院97年度保險字第7號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已支出裁判費新台幣40,600元,則依前開確定判決所示,本件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確定為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佳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書記官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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