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2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2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0274號債權人 林銘隆 債權人 林周春子 債權人 高文崇 債權人 高建華 債權人 張陳秀榮 債權人 王鴛鴦 債務人 旭磊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莊益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銘隆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肆仟叁佰貳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周春子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陸仟壹佰柒拾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高文崇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玖仟柒佰伍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高建華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零貳佰貳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陳秀榮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玖仟陸佰零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鴛鴦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壹仟陸佰捌拾叁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三、四、五、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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