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8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80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沛珍上列聲請人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沛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沛珍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5月確定,於民國102年5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5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本案受刑人徐沛珍前因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527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又因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564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復因㈢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2782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前開㈠至㈢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12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抗字第642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再因㈣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訴緝字第17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確定;又因㈤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508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因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796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確定;前開㈣至㈥案件之罪刑,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493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並與前開案件接續執行,自102年5月25日入監執行,縮刑期滿日期為105年7月9日,於104年5月1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年
5月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4年5月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新北地方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可考。
四、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林米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喻涵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