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371號
調解筆錄原告 李林珠 意訴訟代理人 李泰泓 被告 陳俊瑋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371號因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523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下午3時49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劉元斐書記官陳永訓調解委員莊文堅朗讀案由
原告訴訟代理人李泰泓被告陳俊瑋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訴訟代理人李泰泓被告陳俊瑋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貳拾萬元,給付方法:被告於民國(下同)103年10月17日於本院協商室㈡當庭給付現金陸萬元,經原告點收無誤,不另給據;餘額壹拾肆萬元,被告於103年11月份起於每月15日前按月給付壹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以上分期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以上分期均匯入原告指定兆豐銀行思源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 蘇麗雪 帳戶內。
二、原告願 宥恕 被告並撤回本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523號過失傷害刑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訴訟代理人李泰泓被告陳俊瑋調解委員莊文堅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陳永訓法官劉元斐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