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4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智修選任辯護人葉忠雄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7283號),前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惠霞
法官溫祖明法官解怡蕙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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