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0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0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羈押於台灣高雄看守所公設辯護人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伍年參月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罪嫌重大,且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款規定,裁定自民國94年8月13日起對被告執行羈押,並分別自94年11月13日、95年1月13日各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本院以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審理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業據甲○○於警詢、偵查中陳述甚明,並經被告坦承在卷,而被告前經兩次通緝始行緝獲,且無固定住、居所,足認被告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執行,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或得以確保程序之進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3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李育信法官賴文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
書記官王高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