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70號原告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萬發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6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6月27日
書記官曾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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