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718號原告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泛亞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辛○○訴訟代理人庚○○被告高利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
戊○○被告高利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己○○丁○○甲○○壬○○丙○○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予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九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本件被告高利企業有限公司業已解散,惟未向法院呈報其曾以章程規定或股東決議選任清算人,則依公司法第103條準用第79條前段規定,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並以其等為該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是本院先前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未對該被告全體股東送達,即非合法,爰命再開辯論,並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另提出起訴狀繕本5份,供本院對被告高利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己○○、丁○○、甲○○、壬○○、丙○○為送達。
中華民國95年7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永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11日
書記官林素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