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重上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上字第45號上訴人丙○○

DRWALNUTCA91789訴訟代理人 許巍騰 律師
李怡卿 律師被上訴人丁○被上訴人甲○○(原名: 高增順 )被上訴人敦泰建設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丙○○對於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本件丙○○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丙○○業於95年7月24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3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蕭艿菁法官陳忠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5年8月4日
書記官明祖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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