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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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609號上訴人即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莫怡萍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94年度婚字第609號屢行同居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10日
家事庭法官李慈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10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