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973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李益如 即東峰商行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9735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1月2日下午2時1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定安
  書 記 官 楊銘仁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貳萬玖仟參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陸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
事實,業據其提出高雄谷內司有限公司客戶交易明細表、退
貨資料、化工退貨裝箱單、退貨單、退貨更正版為證,經本
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
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
法院書記官楊銘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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