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聲字第21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67,500元後,本院民國96年度執字第90126
號清償債務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民國97年度北簡字
第2807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裁定提起
抗告時,法院依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一相當並確實擔保,
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
裁定停止本院民國96年度執字第90126號清償債務執行事件
之強制執行程序。
三、經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本院97年度北簡字第2807號債務人
異議之訴卷宗審查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得於10日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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