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252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甲○○(CHIN‧YEN‧ME)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被告外國地址、起訴狀及送達證書譯文(馬來西亞文),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昆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17日
書記官李佳穎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252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甲○○(CHIN‧YEN‧ME)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被告外國地址、起訴狀及送達證書譯文(馬來西亞文),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昆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17日
書記官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