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0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04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94年度偵字第47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貳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搶奪等案件,經訊問後,本院認為被告連續犯刑法第325條第1項搶奪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4年11月2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規定,予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甲○○經訊問後,本院認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2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除於95年1月26日訊問時,當庭對被告宣示如主文所示之裁定意旨以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羅森德
法官陳海寧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書記官賀燕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