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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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39號原告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奕羽 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2,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勞動法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書記官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