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0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83號原告 徐漢羽
徐漢勇 徐蘭香 張文昇 張久妹 張瑜珍 張秀蘭 徐正助 徐富妹 前列徐漢羽、徐漢勇、徐蘭香、張文昇、張久妹、張瑜珍、張秀蘭、徐正助、徐富妹共同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悅治徐晟航徐燕萍徐嘉玲徐小莉徐正德孫國忠王貴真陳曉帆陳曉嵐陳明君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萬捌仟玖佰零伍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書記官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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