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0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83號原告 徐漢羽
徐漢勇 徐蘭香 張文昇 張久妹 張瑜珍 張秀蘭 徐正助 徐富妹 前列徐漢羽、徐漢勇、徐蘭香、張文昇、張久妹、張瑜珍、張秀蘭、徐正助、徐富妹共同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悅治 、 徐晟航 、 徐燕萍 、 徐嘉玲 、 徐小莉 、 徐正德 、 孫國忠 、 王貴真 、 陳曉帆 、 陳曉嵐 、 陳明君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萬捌仟玖佰零伍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書記官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