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31號原告 張修堂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劉00、劉00、鍾00、劉00、林00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陸萬肆仟陸佰伍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書記官彭富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