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08號原告 彭回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鈺婷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宗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書記官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