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竹簡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竹簡字第245號原告 胡毅源 被告 戴志軒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0月6日上午12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提出自111年3月21日起至112年6月20日止至長榮中醫診所門診之日期、醫療費用明細。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書記官范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