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11號原告 謝宜璇 訴訟代理人 陳佳函 律師被告 游崑山
黃鳳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並應提出被告黃鳳儀最近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書記官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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