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簡上字第29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2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侵占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二九0號
上訴人 呂三 即被告右上訴人因侵占案件,不服本院台北簡易庭八十八年度北簡刑字第二三二三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四日第一審判決(聲請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三七三四、一六七六八號)而提起上訴,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所示。
二、按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上訴權喪失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及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亦為簡易程序所準用,同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三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上訴人呂三對其侵占之第一審判決,係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收受判決書正本,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第查上訴人遲至八十九年九月二日始透過台灣台中看守所向本院提出上訴,其上訴已逾上訴期間,其上訴權已喪失,顯不合法,揆諸首揭說明,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二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應予判決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蔡如琪法官梁耀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呂淑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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