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亡字第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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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亡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亡字第6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陳玉萍代理人陳姿文
吳淑美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龔清源 (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路○○○號)於民國94年9月8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龔清源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依臺南市南區戶政事務所函請本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該轄區居民龔清源死亡宣告,緣龔清源於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設籍在臺南市○區○○路○○○號,因87年9月8日離家出走、行方不明,由其長媳 龔夙娟 於同日向警方申報失蹤經警受理於87年9月11日登錄為失蹤人口,後因仍協尋未著,長子 龔串璜 曾於98年間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向貴院具狀提出龔清源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聲請,惟因公示催告期滿後,未能依家事事件法自101年6月1日施行前之規定於期限內提出死亡宣告裁定之聲請,致程序未完成,是由聲請人再行向貴院提出本件聲請。經本署傳詢龔串璜、龔夙娟到庭陳稱:龔清源失蹤前係與渠等同住,有高血壓與狹心症,每天都會騎腳踏車外出走走,87年9月8日下午5時還未看到龔清源後,就與弟弟 龔世安 去找,但都找不到,就去金華派出所報案,警方也幫忙尋找,還上網協尋,至今都沒有消息,之前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兄弟姊妹或親屬均表示沒有意見,當時法院公告期滿,不知還要去聲請法院為死亡宣告裁定,本件請檢察官協助聲請死亡宣告等語;復查無龔清源之入出境、健保與失蹤後之投保資料,應認失蹤已滿7年,爰依法聲請對失蹤人龔清源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龔清源於87年9月8日失蹤,迄今生死不明,前經本院依職權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04年9月29日將該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而上開陳報期間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一節,亦經聲請人及關係人龔串璜、龔世安、 龔惠玉龔素貞 (原名 龔靖懿 )、龔峯蘭 陳明 在卷可按,是聲請人聲請為失蹤人之死亡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又龔清源自87年9月8日失蹤,計至94年9月8日屆滿7年,自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爰依法宣告。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育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書記官李淑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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