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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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重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醫師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巫金海 被告 林財山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師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郭惠玲
法官柯姿佐法官李桂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嚴君珮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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