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54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5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544號聲請人 林清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00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書記官劉碧輝┌────────────────────────────────────────────────────────┐│附表:99年度除字第254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泛亞工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忠│98年10月15日│21,640元│AM0000000│││││孝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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