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670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67009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聲請人聲請就票號461232之本票對債務人乙○○核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提出之本票所示,發票人為 郭耀隆 ,非本件債務人,故該部分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書記官沈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