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449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戊○○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擔保債務,於民國94年11月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294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係自94年11月2日起至144年11月1日止,以擔保其本人及債務人丁○○、乙○○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一切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又相對人於94年11月8日,邀前開債務人向聲請人借款245萬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到期日為114年11月8日,自借款日起20年內按月平均攤還本金及利息,如一次未履行,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98年9月8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2,094,951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以上皆為影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98年11月19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98年11月25日寄存送達於渠等,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渠等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附表:(土地)98年度司拍字第449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彰化市│台鳳││715│旱│00│02│74.91│1/42││├──┼───┼────┼────┼────┼────────┼─┼──┼──┼──────┼─────────┼──────┤│002│彰化縣│彰化市│台鳳││719│建│00│00│74.43│全部││└──┴───┴────┴────┴────┴────────┴─┴──┴──┴──────┴─────────┴──────┘┌─────────────────────────────────────────────────────────────┐│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449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327│彰化縣彰化市一│彰化縣彰化市台│鋼筋混凝土造3│1層:41.28;2層:41.28│陽台:12.0│全部│││││心東街189巷21│鳳里719地號│層樓房│;3層:41.28;合計:12│8;屋頂突││││││號│││3.84│出物: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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