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230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230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全民健康保險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2300號原告中央健康保險局代表人甲○○(總經理)訴訟代理人 景玉鳳 律師被告乙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因全民健康保險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規定。又對於法人、機關及團體以外之人提起行政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行政法院管轄,亦經行政訴訟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以乙0000000為被告,其被告之住所地位於苗栗縣苗栗市○○街○○巷○號,依首揭規定,應由其所在地之行政法院即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違誤,應依職權移轉於有管轄權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瓊文
法官王碧芳法官胡方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書記官陳幸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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