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225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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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訴字第225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2253號原告鉦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王耀安 律師
郭登富 律師複代理人 陳勇成 律師被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代表人乙○○代理署長)訴訟代理人 李元德 律師
黃俊凱 律師複代理人 吳世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業經本院於96年8月9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侯東昇
法官李玉卿法官陳秀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書記官鄭聚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