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2253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訴字第225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2253號原告鉦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王耀安 律師
郭登富 律師複代理人 陳勇成 律師被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代表人乙○○代理署長)訴訟代理人 李元德 律師
黃俊凱 律師複代理人 吳世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業經本院於96年8月9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侯東昇
法官李玉卿法官陳秀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書記官鄭聚恩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