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停字第11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停字第11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停字第00116號聲請人中華民國游泳協會代表人甲○○(理事長)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張宗琦 律師相對人內政部代表人乙○○(部長)訴訟代理人丁○○
丙○○上當事人間因人民團體法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台內社字第0960010609號處分書,於該處分行政爭訟程序(本院96年度訴字第2664號)確定前,停止其效力之全部與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之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停止執行之裁定,得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效力,處分或決定之執行或程序續行之全部或部分。」為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5項之規定。是於行政訴訟繫屬中,於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之情事者,行政法院即得依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裁定原處分之執行,以暫時保障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權益。
二、本件係訴外人 劉德光 等32人陳稱其於82至83年加入聲請人為會員,並繳交入會及常年費,後因聲請人行政疏失遺失其會籍資料,未再通知其開會及繳交年費,於93年間經向聲請人監事會召集人 黃朝宗 反應代為提案討論,始於93年底恢復會籍,惟聲請人95年06月03日召開第8屆第1次臨時理事會決議其等須重新辦理入會登記再重新審查,損害其權益云云;相對人函經聲請人於95年09月12日、10月05日及11月13日說明略以,劉德光等人未依章程規定為申請入會程序、無繳費紀錄,未列名83、87年會員大會會員名冊,係93年12月間當時監事會召集人黃朝宗指示承辦人員將劉德光等列入會員名冊,劉德光等人確非其會員,不具參加第9屆第1次會員大會及選舉權等權利。其間,聲請人於95年11月02日以訂於95年11月19日召開第9屆第1次會員大會改選董、監事,檢具會員名冊報請相對人核備並到場指導。相對人以95年11月17日台內社字第0950176100號函聲請人略以,依最近1次,即94年09月04日第8屆第4次會員大會手冊內之會員名冊顯示劉德光等人為會員,劉德光等人未經聲請人依人民團體法第14、15條及第27條第2款之規定辦理除名出會,則其仍應享有會員權利,並參加第9屆第1次會員大會;若無法通知其參加該次大會,該次會議應予暫緩,並延至95年12月17日前召開。惟聲請人仍於95年11月19日召開會員大會,於95年12月05日檢具第9屆第1次會員大會會議紀錄及第9屆第1次理事、監事會議紀錄送相對人查照。相對人以聲請人未依前揭台內社字第0950176100號函示通知劉德光等會員參加第9屆第1次會員大會,致會員基礎不實,違反人民團體法第26條第1項規定,乃依同法第58條第1項規定,以96年01月12日台內社字第0960010609號函撤銷聲請人所報第9屆第1次會員大會決議及理監事選舉結果,該屆第1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之召集隨之無效,並限期聲請人於處分函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召開會員大會並選舉第9屆理監事,會員資格以聲請人94年09月04日第8屆第4次會員大會之會員名冊為依據,於審查前先發函通知前述名冊所示全體會員繳清會費,以避免再發生選擇性通知繳費之爭議情事。
三、本件聲請意旨略謂:我國為爭取2008北京奧運金牌、締造歷年最佳成績,行政院體委會訂有「挑戰黃金計畫」實施綱要,該實施綱要明列游泳項目為計畫實施基礎種類,並由全國性游泳單項協會即聲請人實施單項強化計畫。為此,聲請人另訂有「中華民國游泳協會準備參加2008年北京奧運會選手培訓計畫」及工作行事曆,目標為爭取奧運前5名之名次,自96年04月起已經展開訓練,並於下半年列有多項重要活動,以期爭取明年北京奧運選手佳績。目前聲請人之資源與人力均投入執行行政院此項專案,此時若貿然執意執行原處分,造成會務延宕、陣前換將情形,必然損及選手、教練之權益,並影響國家於奧運游泳單項之總體成績。聲請人為全國性運動協會總會,辦理全國與國際性96年游泳活動甚多,且時間緊湊,如下半年預定承辦參加世界大學運動會(跳水)、FINA世界跳水大獎賽、香港游泳錦標賽、日本世界游泳公開賽、亞洲分齡游泳錦標賽、亞洲區國際裁判講習、港台澳游泳對抗賽等重要國際游泳賽事活動,及暑期移地訓練、全國中正盃分齡游泳錦標賽、全國菁英賽、全國運動會、中正盃水球錦標賽等全國性重要游泳活動賽事。查聲請人為國際奧委會認定,代表我國參加國際間各項游泳比賽之唯一團體,有與國際各協會團體持續聯繫必要。聲請人又受政府多項計畫委託辦理上述各項游泳選手之選拔計畫、培訓,以及輔導選手就學、晉級、參賽等事宜。上述各項比賽、活動尤需聲請人現任理事長簽署相關文件,若仍執行原處分,勢必影響我國參與上述世界重要賽事活動之績效,並嚴重影響選手培訓、參賽事宜,造成國家無法回復損害,此等影響實非聲請人所能承擔。聲請人會員多為現任選手、專業教練或裁判,相關賽事活動行程均已對外公佈如期實行,而具急迫性。若執行原處分,貿然更易聲請人大會決議,並使之重開,亦將使所有會員應變不及,而無法關注於即將辦理、參與之活動。如此,對國家形象、選手權益俱有損害,不可不慎。況聲請人會員分佈全國,多屬公務人員及教職人員,如欲執行原處分重行召開會員大會,亦有實際上困難;反之,原處分之執行有本案訴狀所稱之違法情事,諒必速獲鈞院於本案判決予以救濟,則是否執行原處分,使原本運作順利之聲請人會務停擺,並複雜化法律關係,延宕本案訴訟之進行,容有斟酌餘地。從而,本件合於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所定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之情事者等停止執行要件;且原處分停止執行亦無同條文但書所示,對公益有重大影響之虞,若執著於原處分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反而有前述對國家、眾多選手造成難以回復之損害,而真正影響公益,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停止原處分之執行等語。
四、經查:㈠按相對人81年6月16日(81)台內社字第8184226號函釋謂
「按『人民團體理事、監事及會員代表之選舉或罷免,應由理事會在召開會議15日前審定會員之資格,造具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5條已有明定。本案若該會係未於召開會員代表大會15日前審定會員之資格,則核與上開規定不符,主管機關自可本其職權予以指正。若僅係未如期將會員代表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則因『備查』案件,其目的在使主張機關知悉事實,故與所報事項之效力無關,即使未踐行此項程序,亦不影響該事項之法律關係或效力,主管機關可不必另有其他作為。」等語;是以聲請人於95年11月19日召開會員大會,於95年12月05日檢具第9屆第1次會員大會會議紀錄及第9屆第1次理事、監事會議紀錄送相對人查照乙事;依相對人上開函釋意旨,其「備查」乃屬事實通知性質,而未具法律上之效力;而相對人於96年1月12日以台內社字第0960010609號函即行政處分,,其法律上效力是「當然無效」或「得撤銷」,恐有爭論之餘地。
㈡聲請人主張其為全國性運動協會總會,為參與2008北京奧運
,配合行政院體委會所訂「挑戰2008黃金計畫」實施綱要所列游泳項目為計畫實施基礎種類,爰訂有「中華民國游泳協會準備參加2008年北京奧運會選手培訓計畫」及中華民國游泳協會96年度辦理「挑戰2008黃金計畫」工作計畫行事曆,並自96年04月起已經展開訓練,以期爭取明年北京奧運選手佳績之事實,此有「挑戰2008黃金計畫」實施綱要、「中華民國游泳協會準備參加2008年北京奧運會選手培訓計畫」及工作計畫行事曆等各一份在卷足憑。查聲請人又受政府多項計畫委託辦理上述各項游泳選手之選拔計畫、培訓,以及輔導選手就學、晉級、參賽等事宜,上述各項比賽、活動尤需聲請人現任理事長簽署相關文件;是以,若執行原處分,貿然更易聲請人大會決議,並使之重開,亦將使所有會員應變不及,而無法關注於即將辦理、參與之活動;勢必影響我國參與上述世界重要賽事活動之績效,並嚴重影響選手培訓、參賽事宜,造成國家無法回復損害,且聲請人會員多為現任選手、專業教練或裁判,相關賽事活動行程均已對外公佈如期實行,自具急迫性。況相對人對於原處分業已同意延長本件至96年10月底才執行,亦有相對人96年8月1日台內社字第0960113579號函一紙在卷足憑;如停止原處分之效力與執行,亦難謂於公益有重大之影響。綜上,聲請人上開聲請尚非全然無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於原處分行政爭訟程序確定前,停止其效力之全部與執行。
五、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林玫君法官黃秋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書記官林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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