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交附民字第2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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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附民字第260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99年度交簡字第440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楊志雄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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