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6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9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永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91號、99年度執字第45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永順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伍年伍月。
理由
一、受刑人廖永順因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679號解釋意旨參照),是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1、3至9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柯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廖健雄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附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廖永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5年2月││││││├────────┼──────────┼──────────┼──────────┤│犯罪日期│97.05.28│97.05.28│97年3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97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2885號│第2885號│13031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2666號│97年度訴字第2666號│97年度訴字第376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07.25│97.07.25│97.10.29│├─┼──────┼──────────┼──────────┼──────────┤││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訴字第2666號│97年度訴字第2666號│97年度訴字第3762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7.08.18│97.08.18│97.11.1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13024號(併入臺中地│13024號(併入臺中地│17758號(併入臺中地│││檢98年度執更字第583│檢98年度執更字第583│檢98年度執更字第583│││號)編號1-5定執行刑│號)編號1-5定執行刑│號)編號1-5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6月5月(│為有期徒刑16月5月(│為有期徒刑16月5月(│││已發監執行)│已發監執行)│已發監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廖永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證│││(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5年2月│有期徒刑15年2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7年4月間某日│97.05.27│97.05.29至97.07.10│├────────┼──────────┼──────────┼──────────┤│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3031號│13031號│18497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3762號│97年度訴字第3762號│98年度訴字第415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10.29│97.10.29│98.12.30│├─┼──────┼──────────┼──────────┼──────────┤││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訴字第3762號│97年度訴字第3762號│98年度訴字第4154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7.11.17│97.11.17│99.02.0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17758號(併入臺中地│17758號(併入臺中地│1931號(已接續執行)│││檢98年度執更字第583│檢98年度執更字第583││││號)編號1-5定執行刑│號)編號1-5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6月5月(│為有期徒刑16月5月(││││已發監執行)│已發監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廖永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7月│有期徒刑7年7月│有期徒刑7年8月││││││├────────┼──────────┼──────────┼──────────┤│犯罪日期│97.04.29│97.05.03│97.05.12│├────────┼──────────┼──────────┼──────────┤│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6019號│16019號│16019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訴字第3251號│98年度訴字第3251號│98年度訴字第325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01.27│99.01.27│99.01.27│├─┼──────┼──────────┼──────────┼──────────┤││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8年度訴字第3251號│98年度訴字第3251號│98年度訴字第3251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9.02.22│99.02.22│99.02.2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4557號(編號7-9定執│4557號(編號7-9定執│4557號(編號7-9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已以嘉義地檢99執助字│已以嘉義地檢99執助字│已以嘉義地檢99執助字│││第362號接續執行)│第362號接續執行)│第362號接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