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52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字第11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貳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附表所示2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之資料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張明儀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又15日│有期徒刑10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刑法第321條第1項│││10條第1項│第3款│├───────┼──────────┼──────────┤│犯罪日期│96年12月24日│97年5月12日│├───────┼──────────┼──────────┤│偵查(自訴)機│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279│97年度偵字第12011│││號│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審訴字第839號│97年易字第482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5月16日│97年6月13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審訴字第839號│97年易字第482號││決├────┼──────────┼──────────┤││確定日期│97年6月9日│97年7月7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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