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860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黃琴媛法官張志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書記官呂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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