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五七八號
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 相對人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陸仟玖佰柒拾柒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第一審送達費用新台幣(下同)伍佰捌拾伍元中之貳佰玖拾捌元業經退還聲請人,應予扣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呂麗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FO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費用項目│金額(單位:新臺幣)│備考│├────────┼─────────────┼──────────────┤│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陸仟伍佰伍拾肆元││├────────┼─────────────┼──────────────┤│第一審送達費│貳佰捌拾柒元││├────────┼─────────────┼──────────────┤│本件程序費用│壹佰叁拾陸元││├────────┼─────────────┼──────────────┤│合計│壹萬陸仟玖佰柒拾柒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