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虎簡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9年度偵字第4401號),本院虎尾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文
甲○○違反依建築法規定停止供水或供電之建築物,非經直轄市
、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審查許可,不得擅自接水、接電
或使用之規定,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建築
法第94條之1,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
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侯廷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美鳳
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建築法第94條之1:
依本法規定停止供水或供電之建築物,非經直轄市、縣(市)(
局)主管建築機關審查許可,不得擅自接水、接電或使用;未經
許可擅自接水、接電或使用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