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調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丁○○
人 丙○○
人 乙○○
前三人共同
代 理 人 陳正磊 律師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新台幣5000元,經本院於99年9
月1日裁定命於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9月3日送
達於聲請人代理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書記官鄭雅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