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彰補字第36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政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