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5年度宜簡字第146號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宜簡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95年度毒偵字第4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當事人欄被告之住址部分,應將宜蘭縣「頭」頭城鎮
之記載,刪除贅字「頭」以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
毒品罪。其施用前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
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之素行
、犯罪之動機、手段、施用毒品之次數、雖經觀察勒戒仍無
法戒除毒癮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
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明威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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