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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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字第537號聲請人 韋德淵 即被上訴人上列聲請人因與 林湧冀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本院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與「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坐落臺北市○○區○○段○○○○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鄭威莉法官曾錦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書記官陳佳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