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字第537號上訴人 林湧冀 兼訴訟代理人 林衡達 視同上訴人 林韻石 (即 林京虢 )
林鴻襦 林錫坤 林錫隆 李嘉羅 張麵 林雅惠 林文昇 林明秀 謝文隆 謝文煌 謝文銘 謝純 謝淑貞 游智誠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江允中 視同上訴人 林紅顏 被上訴人 韋德淵 訴訟代理人 沈奕瑋 律師複代理人吳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蔡烱燉
法官黃莉雲法官曾錦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書記官胡勤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