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字第537號上訴人 林湧冀 兼訴訟代理人 林衡達 視同上訴人 林韻石 (即 林京虢
林鴻襦 林錫坤 林錫隆 李嘉羅 張麵 林雅惠 林文昇 林明秀 謝文隆 謝文煌 謝文銘 謝純 謝淑貞 游智誠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江允中 視同上訴人 林紅顏 被上訴人 韋德淵 訴訟代理人 沈奕瑋 律師複代理人吳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蔡烱燉
法官黃莉雲法官曾錦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書記官胡勤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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