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袋地通行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91號上訴人 周東海 被上訴人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子寬 被上訴人台灣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駱錦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5年7月1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7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書記官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