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1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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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106號抗告人 魏高明 指定送達地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
魏陳秀芳 指定送達地址:同上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就本院105年度聲字第1106號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民國105年6月24日本院駁回其聲請之裁定聲明異議,核其內容係對上開裁定聲明不服,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視為提起抗告,且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蘇嘉豐
法官黃愛真法官許勻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書記官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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