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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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35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沈里麟 被告 鄭欽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六八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百年度上字第二一六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於給付被害人 劉冠志 補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害人對於被告之請求權。但被害人劉冠志對被告有無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及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係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368號為損害賠償事件訴訟(現由本件被告提起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為:100年度上字第216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書記官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