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172號聲請人 康川田 相對人 王春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春燕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區○○○段749至749-6地號○○○區○○段○○○○○○號是否同一?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