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抗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抗字第12號抗告人 葉自發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銓敘部 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895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周玫芳法官陶亞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書記官蘇秋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