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簡調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簡調字第560號
聲 請 人  謝瓊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光星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到院補正起訴狀上聲請人之簽名或蓋章。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因起訴所可獲得之利益,即新北
  市○○區○○路○○○巷○○號4樓房屋最新一期課稅現值),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所定費率,按訴訟標的金
  額或價額補繳聲請費。
三、新北市○○區○○路○○○巷○○號4樓房屋建物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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