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簡調字第560號
聲 請 人 謝瓊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光星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到院補正起訴狀上聲請人之簽名或蓋章。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因起訴所可獲得之利益,即新北
市○○區○○路○○○巷○○號4樓房屋最新一期課稅現值),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所定費率,按訴訟標的金
額或價額補繳聲請費。
三、新北市○○區○○路○○○巷○○號4樓房屋建物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