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2007號
原 告 包振力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玉恒 即陳玉
姮發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7597號),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1,000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1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之記載,其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
及請求權依據(係基於票據之請求或借貸關係或其他法律關
係)尚非明確,原告應提出書狀,說明上開事項,並將繕本
逕送被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